關于第52453738號“逸佰年”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3]第0000116732號
申請人:甘肅煙草工業有限責任公司
被申請人:深圳市逸佰年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航城街道鶴洲社區鶴洲中科諾工業園廠房A
棟4層
申請人于2022年05月16日對第52453738號“逸佰年”商標(以下稱爭議
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17179598號“壹佰
年”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申請人
無相關資質,其注冊行為將造成商標囤積和浪費。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的相關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
的注冊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未向我局提交證據。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
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一、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0年12月24日提出注冊申
請,2021年8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4類煙草、打火石等商品上。
專用權有效期至2031年8月27日。
二、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引證商標已被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
34類香煙盒等商品上。時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
現商標專用權屬本案申請人所有。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我局認為,根據當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實,本案的焦點問題
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
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之情形。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吸煙用打火機;打
火石;吸煙者用口腔霧化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香煙盒、吸煙用打
火機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為純漢字商標“逸佰年”,與
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二者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關
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故在上述商品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商標
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煙草;雪茄;電子香煙用尼古丁替代液;除香精
油外的電子香煙用調味品;除香精油外的煙草用調味品;電子香煙;電子香
煙煙液”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香煙盒等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在
上述商品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
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
和第四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
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吸煙用打火機;打火石;吸煙者用口腔霧化器”商品上予
以無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
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
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 譚詩小
張玉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