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4)商標異字第0000029256號
第71356383號“麟州楊家將”商標在部分服務上不予注冊的決定
異議人:陜西神木酒業有限責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陜西深藍知識產權事務所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申娥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博仕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異議人陜西神木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對被異議人申娥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
在第1850期《商標公告》第71356383號“麟州楊家將”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
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麟州楊家將”指定使用于第40類“服裝制作;紡織品精加
工;水處理”等服務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39529067號“楊家麟州坊”
等商標核定使用于第33類“酒精飲料(啤酒除外);白酒;米酒”等商品上。
雙方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在商品的功能及特點、服務的內容及方式等方
面不同,不屬于類似商品或服務,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或服務
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7987790號“麟州”等商標核定使用于
第40類“服裝制作;水凈化;定做材料裝配(替他人)”等服務上。被異議商標
完整包含異議人引證商標,且未形成明顯有別的其他含義,已構成近似商標。
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打磨;生產用食品的加工;服裝制作;廢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水處理”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在服務內容、方式及
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類似服務,被異議商標使用在上述類似服務上,
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于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費
者的混淆誤認。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指定服務在
內容、方式及對象上存在一定區別,不屬于類似服務,被異議商標使用在非類
似服務上,可以起到區別服務來源的作用。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
反《商標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等證據不足。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
規定,我局決定:第71356383號“麟州楊家將”商標在“打磨;生產用食品的
加工;服裝制作;廢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水處理”服務上不予注冊,在其余
服務上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
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
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